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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品交易ID: C0029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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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,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:
根據《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<國家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(2021年)>的通知》(醫保發〔2021〕50號)要求,按照《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》(粵醫保發〔2020〕40號)規定,在國家新版藥品目錄的基礎上,結合我省實際,省醫保局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了《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(2022年版)》(以下簡稱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)。
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是我省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標準。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分為凡例、西藥、中成藥、協議期內的國家談判藥品、中藥飲片、醫院制劑六部分。凡例是對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的編排格式、名稱劑型規范、限定支付范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。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。中成藥部分包括了中成藥和民族藥。國家談判藥品部分包括了尚處于談判協議期內的藥品。中藥飲片部分是醫保基金、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藥飲片范圍。醫院制劑部分是醫保基金、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的限于生產醫療機構使用的醫院制劑范圍。現將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強藥品支付管理
各地要嚴格執行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,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和甲乙分類,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,不得對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內的藥品商品名進行限制。
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中,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,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、乙類,國家談判藥品、中藥飲片、醫院制劑部分均屬于乙類藥品。對于甲類藥品,不設定個人先自付比例,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。對于乙類藥品,先由參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,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。個人先自付比例由各統籌地區確定,并報省醫保局備案。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、乙類。
國家談判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,如國家談判藥品在協議期內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或納入國家、省級(省際聯盟)組織集中帶量采購的情形,省醫保局可相應調整有關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。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中醫保支付標準有“*”標識的,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、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布其醫保支付標準。對國家談判藥品,我省工傷保險按照國家和省醫保支付標準執行。
二、推進落地實施工作
所有協議期內國家談判藥品及其同通用名藥品均納入“雙通道”管理藥品范圍,已納入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西藥部分或中成藥部分的原國家談判藥品,仍屬于“雙通道”管理藥品范圍。各地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文件要求,切實推進健全國家談判藥品“雙通道”管理機制,提升國家談判藥品供應保障水平,定期報送國家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情況。
各地要及時將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內藥品按相關規定納入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范圍,保障藥品供應。要盡快更新藥品代碼數據,及時完善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,做好更新后的藥品代碼在定點(協議)醫藥機構信息系統中的使用。各地要完善醫保醫藥服務考核評價工作,將定點(協議)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定點協議內容和考核評價范圍,加大對醫療過程中合理用藥的監督檢查力度。
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。《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<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(2021年版)>的通知》(粵醫保發〔2021〕2號)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時廢止。
《2022年版藥品目錄》落實過程中,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省醫保局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。
附件: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(2022年版)
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
2021年12月20日
——轉自廣東省醫療保障局